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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青松律师为记者解答央视主持人柴静被人造谣涉及的法律问题

2010-06-25 17:15:39 来源:张青松


张青松律师为记者解答央视主持人柴静被人造谣涉及的法律问题

央视主持人柴静写博客澄清被捕传言 张青松律师解读其中法律问题

发帖子造谣涉嫌诽谤罪

新闻回放

  919日,网络中出现了一篇题为《央视著名主持人柴静涉嫌受贿今日被捕》的帖子。该帖称,重庆某黑色纺织公司负责人高某在受审时称,曾花100万元作为聘礼送给柴静,找柴静通过关系在央视做广告,高某还提交出他与柴静合作的合同。帖子甚至称柴静被检察机关带走提审。

  随后,“柴静·观察”官方博客发表文章澄清。央视新闻中心负责人表示,帖子是造谣,柴静现在仍在《新闻调查》正常工作。

  法律看点

  1.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编造事实进行虚假供述,应当承担什么责任?若供述内容是真的,检察机关是否要立案侦查?

  2.发帖造谣要承担什么责任?律师解读

  在法庭上“编故事”可能罪上加罪

 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解释,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应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
  在该事件中,如果犯罪嫌疑人高某故意捏造他人受贿的事实诬陷他人,且造成严重后果(比如导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),则高某可能罪上加罪,在原涉嫌罪名的基础上再涉嫌诬告罪。

  即使按规定不追究高某诬告罪的刑事责任,但因为高某有虚假陈述,说明其悔罪态度不好,在量刑上也会对其有不利的影响。

  若嫌疑人所述为真检察机关应调查

  张青松律师解释,假如高某在法庭上所述事实是真的,确实是送了100万元给柴静,则不管收钱的人是否涉嫌犯罪,由于高某所述事实存在,只是主观认识不同,就不会对其量刑产生影响。

  另一方面,如果高某所述事实存在,则该线索是完全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线索的。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线索,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,况且其是在法庭上提供的线索。

  检察机关应该查实该线索,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和事实。

  张青松律师同时指出,不是收了钱就一定构成受贿罪,要看收钱的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收钱,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,这种谋取利益包括口头承诺、积极实施或者实现。

  特别提醒

  发帖子造谣涉嫌诽谤罪

  发布《央视著名主持人柴静涉嫌受贿今日被捕》帖子的人,在该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?

  张青松律师解释,该帖所述事实的真假是发帖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关键。

  如果帖子的内容纯属捏造,发帖人的目的是诋毁他人,而且给所诋毁的人造成了严重后果,比如使该人身心受到损害,或者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,则发帖人涉嫌诽谤罪。

  要注意的是,诽谤罪是自诉案件,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。如果当事人不告,法院不主动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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